Information Disclosure?
第一條 為貫徹“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安全生產方針,落實安全生產責任,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,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、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等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,結合本公司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及與之相關的所有人員(包括公司管理人員、項目管理人員、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)和活動。
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: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,杜絕重大機械設備、火災、交通、職業危害等事故,輕傷事故率控制在規定指標以內,創建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。
第四條 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,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,有權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批評、檢舉和控告。
第五條 建立健全覆蓋全員、全過程、全方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,明確各層級、各部門、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。
1. 公司主要負責人: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,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。
2. 項目經理:是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,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。
3. 項目技術負責人:對項目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,負責組織編制、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。
4.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: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、教育指導、隱患排查治理等具體工作。
5. 施工員、班組長: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,負責落實安全技術措施,糾正違章作業。
6. 作業人員: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,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,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。
第六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“三級教育”制度(公司、項目、班組)。所有新進場、轉崗、復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。
第七條 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: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、公司安全規章制度、安全操作規程、崗位危險源辨識、事故應急處理、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等。
第八條 采用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設備、新材料時,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。
第九條 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,詳細記錄培訓時間、內容、考核結果等信息。
第十條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包含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(如深基坑、高支模、腳手架、起重吊裝等)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,并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。
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必須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、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。實施前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,履行簽字確認手續。
第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需變更方案時,必須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,并重新進行技術交底。
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,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企業標識、工程概況牌、安全生產牌、消防保衛牌、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現場平面圖等。
第十四條 現場布局合理,材料堆放整齊穩固,道路暢通,排水良好,危險區域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。
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、臨邊洞口、施工用電、起重機械、施工機具、消防安全、腳手架及模板支撐、基坑支護等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安全技術標準。
第十六條 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,并監督、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。
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,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,定期檢查維護,保持消防通道暢通。
第十八條 建立落實定期安全檢查、專項安全檢查、季節性檢查、節假日檢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制度。
第十九條 公司級定期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;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全面檢查;安全員每日進行巡查;班組長做好班前檢查。
第二十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,必須定人、定時間、定措施進行整改,整改完畢應組織復查驗收,形成閉環管理。對重大隱患,必須立即停工整改,并及時上報。
第二十一條 鼓勵員工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,對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隱患的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。
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,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,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、保護現場。
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報告后,應按規定時限向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報告,不得遲報、漏報、謊報或瞞報。
第二十四條 公司及項目部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,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,并定期組織演練。
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堅持“四不放過”原則(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、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、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、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)。
第二十六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、項目部和個人,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。
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,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經濟處罰、調離崗位、行政處分等處理。造成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關責任。
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部可根據本制度和工程特點,制定實施細則。
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,以本制度為準。